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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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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下面是本站小编收集的开展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开展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开展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我乡从2017年6月——11月,利用5个月时间在全乡范围内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政府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环境整治长效机制,按照“严密排查、严格整治、严厉打击、严肃追究”的要求,全面排查我乡辖区内渗坑水质和纳污情况,严肃查处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科学修复监测超标的渗坑,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推动全县环境质量明显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整治任务和标准

本次整治的渗坑是指: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以下统称“渗坑”)。

(一)整治任务。一是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分工,认真组织排查,逐个监测,摸清渗坑水质及纳污底数;二是严厉打击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倾倒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排查出的渗坑按照不同类别制定整治方案,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二)整治标准。按照省、市、县关于开展渗坑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要求,对排入、倾倒工业企业有毒污染物的渗坑,无论面积大小一律进行治理和土壤修复;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渗坑,无论大小要对存有的废水进行处置、恢复地貌;主要污染物(COD、氨氮、色度、异味)超标1倍(按照功能区划类别执行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且对敏感区域产生影响的渗坑,要报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备案并对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水质要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超标1倍以下的,渗坑所在地乡镇政府要负责组织实施治理,水质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并对其进行定期监测(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方法步骤

渗坑专项整治时间安排为2017年6月至11月。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

乡政府于6月30日前完成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并报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对渗坑的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切实查清辖区内渗坑底数和排污源,对与重点河流相连的沟渠、坑塘要徒步排查,对排查出的每个渗坑都要建立台账并登记造册。要对渗坑水质进行监测,对超标的渗坑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周边地下水水质。渗坑的整治按照发现--监测--制定方案--处置--修复过程进行。渗坑的治理工作要坚持“三专”原则,即(专家制定治理方案、专业公司进行治理、专家组织达标验收)。整治过程中,要明确整治标准、要求、时限。按照“四严”(严密排查、严格整治、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要求,8月31日前,完成所有渗坑的修复工作并监测达标,要有监测和验收报告。对涉及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整改到位。

(三)督查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乡政府对辖区内渗坑整治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于11月20日前将整治完成情况报县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乡政府负责由乡长从延兵同志全权负责渗坑专项治理工作,分管副乡长董长松具体负责治理工作,各站所按职能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档案。乡政府在治理过程中要建立本辖区的渗坑档案(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台账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县环保局要建立全县的渗坑档案(动态管理数据库)。

(三)及时上报。渗坑整治工作要做到排查、监测、整治同步进行,10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成果及时上报。

(四)信息公开。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及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布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应包括:渗坑名单及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数据结果,修复方案、修复结果、监测达标、污水处置等情况。

  【开展关于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为保护我市饮用水水源,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供应保障等相关情况,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摸清水源地底数及污染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解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环境污染问题,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

各镇区政府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

要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及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3、坚持统筹兼顾、长效管理原则

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水源地环境管理体系,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时限

(一)整治范围

本次环境综合整治范围为经省政府批复的大石桥市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处(周家水库、三道岭水库),地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4处(第一水源地、第二水源地、第三水源地及南楼水源地),共6处。

(二)工作目标、时限

本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时间定为三年。

2017年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取缔工作;一级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养殖场粪便堆积的清理工作;一级保护区破损市政管道、化粪池修复工作;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饭店等污染源的搬迁取缔工作。

2018—2019年利用两年时间,分期分批完成其他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搬迁取缔工作。

三、具体工作内容

(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

营口市环保局利用2017年1—3月份3个月时间,完成了我市6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各单井及一级保护区周边环境及污染源现状调查工作。我市要在营口市环保局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在6月底前完成核查工作,确保全面掌握我市6个地表及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基本情况,摸清各饮用水水源地底数。

(二)开展未来供水、用水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房产局要科学安排,统筹规划,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我市未来供水、用水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要本着同等条件下突出经济效益的原则,对水源地或单井保留与否作出明确说明。市水利局要对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完成拟废弃水源地或单井的关闭和封井工作。

(三)开展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封区管理工作

各镇区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开展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封区管理工作。确保我市在用热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再有新的`建筑、新的养殖场等污染源,确保污染不再加重。

(四)完成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清理、取缔工作

各镇区政府确保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工作。

各镇区政府根据排查情况,按照“一井一案”的原则制定整治方案,确保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生活垃圾、养殖场堆积粪便的清理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破损市政管道、化粪池修复工作;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饭店等污染源的搬迁取缔工作。

(五)开展水源保护区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各镇区政府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农牧业现状摸底调查工作基础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畜牧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全面实施。

方案中,要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要制定种植业施用农药、化肥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种植农户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施用有机肥,使用高效、低毒农药,最大限度降低农业面源对饮用水水源造成的污染。

(六)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工程

市房产局负责,各镇区政府和路政部门配合,确保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6处水源地保护区的勘界及界桩、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的设立工作,各镇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界桩、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七)建立饮用水水源联动监测、监督性检查机制

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在2017年5月底前组织建立水源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饮用水水源监测、监督性检查联动机制。水利局、卫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水源地监测、监督性检查方案,实现联合执法、数据共享。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八)建立水源地卫生巡视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水源地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以填补环保、水利、卫计等部门在水源地检查、巡查工作上的时间不足,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各镇区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卫生巡视员巡视制度,6处水源地每个水源地配备1—2名巡视员,人员由水源地所在镇区推荐,工资由我市财政拨付,实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日常巡视365天全覆盖。

(九)建立并完善水源地监测能力

各镇区政府要根据国家饮用水保护有关规定,开展监测能力建设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国家规定的地表水源地水质监测109项指标,地下水源地水质监测39项指标水质监测能力,同时启动辖区环境部门水源地水质监测、卫计部门供水水质监测工作,凡出现超标数据及时上报。

(十)建立水源地监管的常效化机制

1、各镇区政府对区域内的水源地保护工作负总责,环保、水利、卫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做好水源保护工作,推进我市水源保护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2、进一步加强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各镇区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前编制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要根据各水源地周边不同的环境状况,做到一源一案,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各镇区政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建立水源地污染“零报告”制度,每月月底前将水源地污染情况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无污染发生进行“零报告”。如发生污染事故应速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4、加大水源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各镇区政府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划定专项资金,用于水源地整治工作,力争通过3年综合整治,使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石桥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五、责任分工

(一)各镇区政府是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摸底调查、环境综合整治及封区管理工作。

各镇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拆除、取缔工作;一级保护区内垃圾清理、深坑填埋、破损的市政排污管道、化粪池的摸排修复工作;养殖场周边畜禽粪便垃圾清理工作;养殖场、饭店、废品回收站、刷车场等污染源的搬迁取缔工作;负责勘界立标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及封区管理工作等。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

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镇区政府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做好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排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护。

2、市卫计局负责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疫情防控、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及时发布饮水安全警报,协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联动监测检查工作。

3、市畜牧兽医局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禽畜养殖户和养殖场排查分类,制定粪污无害化处理方案。推动集约化养殖,确保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无禽畜养殖。

4、市农业经济发展局负责开展水源地周边镇区种植业地块摸底调查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技术,开展一级保护区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并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逐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补偿措施,营造生态缓冲区。

5、市水利局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水源地或单井的关闭和封井工作,组织开展拟废弃水源地或单井的关闭和封井。

6、市房产局及大石桥市源源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未来发展供水、用水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水源地勘界立标工作;加强饮用水生产与供应环节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状况的巡查工作,协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联动监测检查工作。

7、市交通局负责勘界立标工程标志设立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资金筹集和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齐抓共管,协调配合

各镇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者和执行者,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加强沟通协调,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分类制定方案,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保障,落实责任

各镇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体系,责任落实到人,使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寻。

(三)经费保障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营口市的要求,我市要加大经费投入,需投入配套资金,保证饮水安全工程顺利进行,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正常开展。将环境综合整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四)加强舆论宣传

提高广大群众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自觉性,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水源地所在镇村要建立村规民约,营造保护环境、保护水源的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搞好宣传工作,对整治活动效果突出的村镇及时给予报道,树立典型。对仍没有行动和整治效果差的单位向社会曝光,限期整改,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