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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中部支教计划招募协议书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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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中部支教计划招募协议书 协议书

  应募方:(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省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部支教计划(以下简称“中部支教计划”)由共青团海南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劳厅和省发改厅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在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外普通高等学校海南生源中招募大学毕业生,到我省中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主要从事为期1-3年的支教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中部支教计划。根据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部支教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审定确认后,甲方入选中部支教计划项目,首次签约期为年(1年或3年)。甲方首次签约期为1年若申请延长服务期为2年需于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省项目办根据下一年度中部支教计划服务岗位规划要求,确定延期志愿者。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中部支教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权利
  1.服务期间,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险。服务单位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2.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海南省组织部、共青团海南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劳厅、省发改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海南省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培养使用的意见》(琼团联字[2011]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以及所在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中部支教计划,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时参加乙方、高校项目办组织的体检、面试和省项目办组织的集中培训;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体检和培训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中部支教计划各项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向所在县项目办提出申请,并报省项目办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将其召回,终止协议;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义务
  1.组织甲方参加体检、面试和如期赴服务市县报到、参加集中培训;
  2.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3.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4.根据工作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5.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省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订。
  第九条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本协议书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服务期满,协议失效。(高校团委一份,省项目办、录取志愿者各一份)
  第十一条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