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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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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证明书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告(2012年第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查验个人身份证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开具凭证
(1)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给予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管地税机关予以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3)扣缴义务?a href=/shici/songci/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敌腥比羁劢擅飨干瓯ǖ模伤叭巳缧韪鋈怂盟巴晁捌局ぃ煽劢梢逦袢讼蛑鞴艿厮盎亓烊洞鄞账翱钇局ぁ罚垂娑ㄏ蚰伤叭丝摺?br>3.资料归档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590号)文件规定,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只须纳税个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经审核无误,便可即时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根据京地税个[2009]229号规定,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文件中的工作流程,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时,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人委托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受托人应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委托协议原件。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或受托人提交的上述证件和材料,开具完税证明之后,受理人员应在《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中注明开具完税证明的字轨号码,并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协议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留存归档。
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基本程序为:个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到所在单位申报缴税的税务局(所)进行申请,填写《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待审核结束后再到税务局(所)领取完税证明。具体工作周期请咨询所在税务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