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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证明 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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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证明 证明书

企业法人变更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证明
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6、出资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转让协议还应经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出资转让的,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7、新出资人(主管部门)资格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出资人(主管部门)改变名称的更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行政许可内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期限、注册资金、出资人、出资人改变名称、经济性质。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深圳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深圳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深圳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深圳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1份)
5、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或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6、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新住所使用证明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本(原件)
变更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表》(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章程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企业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企业(公司)章程(原件1份)
审批事项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申请表格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下载: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注册窗口办理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驳回)、发照、公告。
行政许可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网上受理 /i/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收费 1、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2、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3、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