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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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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证明书

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外出体检备案证明
一、设定依据和程序
(一)设定依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二)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持有市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设床位和床位数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三)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四)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或备案。
(五)办理时限及流程: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办理事项:
(1)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新办、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
(2)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3、流程:
(1)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流程
(2)外出健康体检备案流程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无收费依据)
(七)行政备案批件和有效期
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有效期限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同,同时校验,换证时重新登记。医疗机构在每次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在取得登记机关出具的《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回执》后方可外出健康体检,体检结束《备案回执》自动失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一)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执业登记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县)卫生局出具的评审合格报告;
4.《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5.从事健康体检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健康体检场所及侯检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标明尽寸和方位);
7.用于健康体检的仪器设备清单;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体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工作人员体检技能培训制度、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等。
(二)遗失补办健康体检登记
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三)下列情况按重新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须注销原登记)
1、重建、扩建、改建健康体检场所;
2、健康体检场所搬迁变更;
3、健康体检场所经营权改变。
(四)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1、《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
2、本次外出体检具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4、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5、现场清洁、消毒和体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有健康体检登记项目)。
三、健康体检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依据和标准
(一)审查依据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二)现场审查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