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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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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随着时代的改革,世境的变迁,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法律,不少人都不太重视这个遥不可及的词汇,但谁又能发觉,它可以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下面是201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征文,欢迎参考。

201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征文

  篇一:201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征文

法律与我同行

我们是二十一世纪的少年,我们是90后,我们是祖国的希望,也将成为祖国的栋梁。国家爱护我们,关心我们,一直注视着我们的成长。近几年来,祖国不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教会我们,遇到困难,要学会使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在法制的蓝天下,我们从一群羽毛未丰满的小鸟,渐渐长成了可以翱翔于蓝天的雄鹰。

法制与我们息息相关。倘若生活离开了法制,那么后果将难以想象,也许会是灭顶之灾。而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如何,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所以,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在生活中有关法制的事例很多,例如:同学之间产生矛盾,互相吵架甚至斗殴,有意伤害他人,这显然是不正确的。这样一来,万一出了什么事故,不仅自己会受伤,而且也会受到家长,老师的批评。后果严重的,还要遭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例,足以看出有些人的道德观念是多么的落后,党中央就此采取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小小的事例就告诉我们。一:要讲文明,懂礼貌,团结同学。二:同学之间有矛盾要找老师或家长解决,不能互相动手打人,不能欺负小同学。

法律又是无处不在的。“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没错,如果没有人违反法律,就没有事故的出现,也就不需要法律的制裁。这里面有着很奇妙的关系,而一切都关于法律,所以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与法同行,那么一切都不会发生了。

谈到法,有许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记得一次在一家商店买了一支钢笔,没用几天笔尖就裂开了,墨水都吸不进去。我气不过,到商店要求调换,谁知老板竟推卸责任,说是我自己弄坏的,而且钢笔这种小物品不包换。朋友们都劝我一支钢笔值不了多少钱,自认倒霉算了。我想起政治书上消费者维权的有关条例。我去找政治老师,老师告诉我,这家商店的做法触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于是我理直气壮的去找商家,那老板肚子里也是有些墨水的,不想影响生意,于是给我调换了一支新笔。这件事更让我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在学习和实践法的过程,我学会了很多,收获了很多。韩非子说的好:“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让法常驻我心,为祖国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篇二:201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征文

知法守法 一生幸福

法律是一个宝盒,里面蕴藏着许多宝藏,等待你去发掘。但里面也许是灾难,就像潘多拉的盒子一般,释放出来的也许是“疾病”和“瘟疫”,法律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正义的化身,但有时它也能让人套上枷锁,守望着铁窗唉声叹气,所以我们在生活中要好好利用法律这个盾牌来保护瓮中的自己。而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更应该懂得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青少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有以下几点: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可是,虽然国家有明文规定,但还是有很多人都不遵守。譬如说,一位学生因为上课回答不出老师的问题,而被老师辱骂:你猪啊你,死了算了!就这么简短的四个字,对于老师来说:我骂你也是没办法,我也是为你好啊!听起来也不无道理,打是疼,骂是爱,老师希望每个学生都是尖子,但可能吗?而这句话对学生来说可就不同了:老师都这么骂我了,看来,我真的不是学习的料···只四个字,让学生对自己完全失去了信心,从而越来越害怕学习。所以,这句话已经伤害到了一个学生的身心和自尊。此时,学生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以上说的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但生活中不乏有这样一些“不良少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虽说这些事情听起来离我们很远,其实它们就在我们身边。我就亲身经历过这样的事。

我们几个班委在检查同学们的作业时,发现了某位同学作业的笔迹很异样,后来经调查发现,竟是九年级学生帮忙写的。老师知道后,把两名学生带到办公室进行了一番教育,可他们因此怀恨在心。在周五最后一节课结束后,我们几个要好的朋友刚走出校门就被拦了下来。原来是九年级的学生来报复。他们拿着铁棒,虽然没敢动手,但却进行了一番威胁与恐吓。事后,我们也没在意,可是后来,他们还在找别人的麻烦。现在想起来,如果当时我们知道可以利用法律来维权,事情就能得到制止。好在后来被学校知道了,情况得到了好转。所以,普及法律知识是很必要的。

青少年意味着我们不再是小孩子了,不仅要在学习上让家长省心,更重要的是,要学会保护好自己,这时,法律便是最好的武器。

知法守法,一生幸福。

  篇三:201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征文

法制伴我行

随着时代的改革,世境的变迁,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法律,不少人都不太重视这个遥不可及的词汇,但谁又能发觉,它可以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小学就一直在听一个故事。有一天,一个上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学校里面偷了其它小朋友的一件衣服,回家后,他很炫耀的将这件衣服拿给他的母亲看,妈妈没有批评他,而是笑着摸了摸她的头,从此之后,他的心里就种下了犯罪的种子,生根发芽,继而长出了罪恶的花朵,果不其然,不久之后,他又偷了别人的一块画板,与第一次一样,母亲也没有责怪他,反而表扬了他,从此,他变本加厉,从铅笔橡皮,至金银钱财,走到哪里,偷到哪里,而可悲的是他的母亲也没有醒悟,仍然放纵着他的儿子。

终于一日,东窗事发了,他在偷东西的时候恰巧被人发现,由于不想坐牢,便奋起反抗,不料却错手杀了那个发现他偷窃的人。

三天后,他被拘捕了,拘捕的理由不仅仅是偷窃,而是故意杀人……就这样,一个临时的念头,造成了一生的孽缘,哦不,也许在他第一次偷东西的时候,他的未来就注定了。

在执行死刑的那一天,他的母亲要求来看一看儿子,儿子也提出了要和母亲单独说几句话。母亲泪流满面的哭着,但儿子的面部表情却仍然是那么的冷淡,不带有一丝一毫的感情。

“妈,你过来一下……”儿子喃喃道。

母亲哭着将脸凑到了儿子面前,这时,令人吃惊的一幕出现在了众人眼前,儿子一口咬下了母亲的耳朵,发疯一般的嘶叫起来:“都是你,都是你害的,要是我第一次偷东西时,你骂我几句甚至是打我一顿,我还会去偷东西么?我今天会站在这里么……”

儿子的话音未落,枪声已然响起,一纸诉说了27年的悲惨人生,结束了……

他是痛苦的,也是不幸的,不仅仅因为他染上了偷窃的恶习,更是因为他有一个法律知识全无的母亲,由此可见,法制的教育,是多么的重要。

常看新闻的人,少年犯这个词肯定不会陌生,为了一件错事,永远的背负上罪犯的枷锁,值得么?他们,与我们,共同被称为祖国的花朵,共同有一颗渴望自由的心,但是因为不懂法律而坠入罪恶的深渊之中,有人会说他们是咎由自取、一意孤行,但是如果他们明白犯罪的性质之恶劣,他们还会这么做么?答案是不会,至少我是这么想的,每一个孩子都保留着那一份天真的意志,只要这件事绝对不可以做,他们就绝对不会去做。

如果不加强法律的教育,祖国的栋梁从何而来?

每件物品都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可以约束人,也可以帮助人,当别人侵害到你的利益或是健康的话,你有权利用法制的力量去对他进行裁决。315、110,我想这些号码大家并不陌生,它都是用法律的途径在保护每个人的财产及生命安全的。

法律的力量无疑是强大的,在利用法律的同时,也要严格去遵守法律,法律是无处不在的,你你不经意间的一个小动作,就有可能触到了法律的条例,简单点来说,闯红灯就是犯法,打一架,也是犯法,切莫以为法律离你很远,如果那样想的话,那你就错了。

法制伴我行,你“善待”他,他也不会“亏待”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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