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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医院开证明 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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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医院开证明 证明书

请假医院开证明
一是不要开传染病,以免影响以后出国,二是不要开重要脏器有实质性病变,以免社会影响。建议开神经衰落,休息半年,神经衰落的主要症状是,头晕头痛,失眠健忘,多梦乏力,病因学习太累。各种检查都没问题
这样的话就只能跟亲爱的医生套近乎了,我曾经试过,如果运气好,碰到好说话的医生就好办,就跟他说帮忙开张假条,然后说清原因就应该没什么问题,祝你好运~
员工的确生病了,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和病假单应该给予休息的,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应该是公司制度中规定的,是按天扣除日工资还是按照其他标准扣除,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就可以了。
基本上不是太严重的胃病肯定是找的借口,这个问题有几个处理办法,一,如果他是小医院开的证明,要求他到县级以上医院开证明,这是合法的,二,如果证明合法,单位可以到医院了解下是不是这个情况,有没有影响到他正常上班?三你可以暂时调整他的岗位,安排一点轻松的工作,如果他还是坚持不来就有问题了;四找他熟悉的人打听看看他有没有其他原因请病假,如果有,收集证据处分他,甚至解除合同。至于待遇,原工资的60%就行了
一是 想办法 去医院弄到证明 脸厚 有就可以了!
二 就是老实的 去跟他承认你的错误 !说你已经知道错了 怎么惩罚随他!
我个人认为 那老师要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话 建议你选择二 假如是个 虐-待或暴-力狂的话 建议选择一!!
看病必须到大医院,因为大医院开的证明才有效!到医院跟医生说:我须要看病证明;就行了
可以,最好由单位开具一份介绍信(盖公章即可),交予然后到医院的门诊办公室,然后挂号,由医生开具诊断证明,拿到门诊办公室盖医院公章就好了。
你跑医院去告诉医生:医生我不舒服 你把自己的病情说得严重点 但不要过分 医生跟你检查,有点小毛病就再所难免。 然后你告诉医生你要住院。医生开好了证明你不缴费。病例上就有住院的证明了。 现在的丫们怎么都不学好。难道都是为了不军训?
第一条 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
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 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 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