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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2015黑板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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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教育的办报内容: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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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大变革时期,期间虽有西晋的短暂统一,出现过《泰始律》(或称张杜律)这部总结历代立法、司法经验的统一律法,但总体而言,立法、司法审判、刑罚制度因这一时期中国的特定历史环境呈现出跳跃式前进和间断性、保守性的往复回归和流变相杂糅的特征。

这一时期刑罚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并进一步渗入了儒家思想,如“重罪十条”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官当制度入律。因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刑罚执行方面也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进一步废肉刑

汉文景改革刑罚以后,肉刑废复问题一直持续,至西晋仍在进行:晋惠帝时,廷尉刘颂曾大力倡导恢复肉刑,他在频频上奏的表彰中认为,西晋现实中实行的刑罚多有不宜之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这样就造成了“非命者众”及“罪不禁奸”的情况,解决的方法是在死刑和生刑之间设一过度刑,即肉刑,“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但从刑罚及文明的发展史上来说,刘颂主张恢复肉这种的恐吓主义理论是反动的,是历史的倒退。也许正因为如此,刘颂频表而未见省,西晋之世,肉刑一直未曾实行。至北齐天统五年,后主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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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魏晋以来株连亲属受刑的范围逐渐缩小从曹魏律“不及祖父母、孙”和出嫁女“从夫家之罚”到晋律“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再到南梁律中“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可见株连范围的限缩。尽管连坐之刑并未彻底废除,但连坐范围逐步缩小,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北周历代流刑成为法定刑,逐步作为一些犯罪死刑的替代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隋以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

封建制五刑雏形的形成

随着肉刑被废除,和徒刑、流刑等新的刑种的制度化,封建制五刑逐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形成。至《北齐律》已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制度,成为后世封建制五刑的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