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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日志3篇【精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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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实习经历可以给以后工作打好基础,有利于以后更好地开展工作。以下是法院实习日志【精编篇】,欢迎各位的阅读与参考。

法院实习日志3篇【精编篇】

 【篇一:法院实习日志】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篇二:法院实习日志】

四月二日 阴

最近这么久都没在写法院实习日记了,实在是没空,幸好今天可以踏踏实实写一篇法院实习日记了,闲话少说步入正题:“刑事自诉案件”。

今天法院院长叫我去听庭审,话说是刑事自诉案件。

我一到法庭便看见双方当事人纠缠在一起快要打起来了,双方的当事人都是妇女,而且双方相互动手抓头发。由于刑事自诉案件没有法警到厅执行秩序,双方的律师也在咬牙恨齿要给对方下马威,这准如美国1994年国家主权大辩论一样精彩,不过只可惜该律师是女的,没有一个男的。原告的律师是一位将近四十来岁的中年妇女,而被告确实二十刚出头的姑娘,跟我年龄相仿。哪原告的律师真“默急”(能说),偶尔有时把口水泡膜喷到原告的代理词上。被告的律师老说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所以两个人辩来辩去也像在吵口。

原告说被告当时是没有抚养父亲以致活活饿死,被告(律师说)当时的经过是怎样的:我的当事人(被告)现在郑州工作,对方(原告)现退休在安阳,被告的父母于1960年饿死,当时被告才7、8岁,家中没有其他亲属,他的姥姥和外公把他接到他们家,原告夫妻和被告的姥姥、外公及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舅舅(原告)结婚后好几年没有生儿女,后来有了自己的男孩,并收养了一个女儿。被告18岁就参加了解放军,后转业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原、被告一直关系很好,在产生纠纷前,被告也一直接济原告家里。原、被告从来没说过收养之事,也一直以舅甥相称。

我的当事人(被告)现在郑州工作,对方(原告)现退休在安阳,被告的父母于1960年饿死,当时被告才7、8岁,家中没有其他亲属,他的姥姥和外公把他接到他们家,原告夫妻和被告的姥姥、外公及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的舅舅(原告)结婚后好几年没有生儿女,后来有了自己的男孩,并收养了一个女儿。被告18岁就参加了解放军,后转业到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原、被告一直关系很好,在产生纠纷前,被告也一直接济原告家里。原、被告从来没说过收养之事,也一直以舅甥相称。

在2000年前后,原告说被告应该赡养他们夫妻,因为他小时候在他们家长大,是他们的养子,但是被告说,这样说没道理,从情意上说,赡养舅舅和舅母是可以的,作为养子对待,是说不通的。于是就产生了纠纷,原告诉至于法院。

哦,原来是怎么一回事,难怪被告的律师说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最终经过双方的协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钱,因为其被告在原告家住过一段时间,经其抚养过。虽然是被告的外婆收养,但她们都生活在一起。反正原告也是要钱,但被告可以断绝养子关系。经过双方当事考虑大家都一致同意。

庭审后,院长问我有什么感想。我说现在的案件什么都有,人与人之间的那种金钱关系还是很复查的。院长只是拍我的肩膀说年轻人你还有很多东西都得多学,你们还刚起步。

后来我回来的路上也一直在想这个问题。

这后面的是我回到寝室参考刑事书得到的分析。

与其刑事自诉案件的分析: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怎样提起刑事自诉?

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

 【篇三:法院实习日志】

实习的第一天,主要就是先去法院熟悉一下环境,了解一下大体的工作有什么。XX带我们去的,因为她之前在那里实习过,很熟悉,XX让她先带带我们。第一次来到海淀法院,之前去过那么多次中关村都不知道海淀法院就藏在这些浮华背后。看着并不太起眼的法院,还是周围的几辆法院的车才让人觉得这里是法院。XX在门口接的我们,由于没有实习证,所以只能让他带我们从法官专用通道进去。法院很安静,偶尔有几个工作人员走过说话声音也不大的,很严肃的样子。法院楼里的装修不太新,但是很干净很整洁。书记员的办公室不大但是很乱,里面全都是卷宗。XX没有到,办公室里只有XX一个人。XX嘱咐我们屋子里的卷宗千万不能乱动,不然后果很严重。之后就是佘艳教我们她之前做过的活。整理卷宗,编页,打开庭笔录,打印文书,找打水的地方,文印室等等。顺便又亲自在那里整理了一本完整的卷。很累,屋里的氛围不是很闷,XX习惯开着音乐干活。我们所在的法庭是42法庭,不是很大,有两个法官,两个书记员。今天这一天就这样结束了。

20XX年7月16日天气:阴

确切的说,这是在海淀法院实习的第一天,一切都那么新鲜并且充满吸引力。因为前两天在民一庭出现了当事人割腕的事情,所以进入海淀法院的安检程序非常严格,液体,MP3等都不允许带入法院。上午的任务的是旁听庭审,主审的是XX法官,是一件继承的案件,关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但是由于原告方没法提供民政局开出的抚恤金具体数额的证明,所以案子只好搁置,没法继续审理。不过这一次我看到了很多案件在实际生活中的处理方式,不是每件案件都像课本上学到的由那么严格的程序来审理,法官的调节作业也是很大的。

中午在法庭的椅子上睡觉,想起当年聊城实习的时候连审判长的椅子都不让坐,现在想想差距实在好大啊!!!

下午的任务主要是整理卷宗,原来觉得书记员这个位置在整个法院里实在是不起眼,后来才意识到其实书记员的工作对法院整体工作还是很重要的,而且整理案卷这个活看着不起眼其实学问很多的,比如怎么写案卷目录,怎么写备考表,如何装订案卷,这都是需要从头学起的。时间在学习中变的格外的快,就这样忙碌的一天过去了,好好休整,迎接下一天的到来

20XX年7月19日天气:阴

这是正式实习的第二天,为了熟悉法院的环境,XX让我们先去听听审,感受一下气氛。我跟小鱼和阿迪分开了,我们听审的时候她们在干活。上午听的案子是一个房地产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出席的除了审判长高亚利,书记员李雪静,另外还有两名来自社会的陪审员。原告李洁馨,被告为北京嘉海房地产公司。在由审判长告知完原被告权利义务之后,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之后由原告陈述事实与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五项:1、自09年1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赔偿万分之3.8的损失;2、由被告承担缴纳的测绘费用;3、质量检测费由被告缴纳;4、限期被告整改房屋空气环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08年12月31日,但是开发商至今仍未交房,同时,合同中对空气质量有明确约定,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是被告无法出示相关文件。在20XX年4月23日和4月24日,原告曾经到达所约定的房屋,但仍为施工现场,并未完工,原告可以提供视频资料为证。

被告答辩,由于奥运会和金融危机的影响,被告不得不延期交房,所以被告同意自2009年5月29日-7月7日支付万分之二的损失赔偿;同时,空气符合质量要求,原告不应拒不收房,房屋经过检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之后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调解的余地,因此法官宣布审理结束,请当事人看过开庭笔录后确认签字。

由于原告方律师同时又代理了买受者郭雨齐,因此高法官宣布继续审理原告郭雨齐与被告北京嘉海房地产公司的案子。这两起案件大部分内容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延期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过大,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雨齐已经收房,并将房屋出租。所以在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时,由于承租人不同意将屋内东西搬出,因此无法鉴定空气质量。该案件的其余部分与上一案件相似,请求开放商的赔偿。高法官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和议审理,之后宣判。

20XX年7月20日天气:晴

今天一上来的工作中最大的收获是学习如何打开庭笔录,我曾经一直以为开庭笔录是在开庭的过程中现场制作的,经过这次的学习我才知道开庭笔录其实是有模板,并且大部分是之前都已经做好的。在我实习的民一庭,开庭笔录模板通过对案件的分类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再往下是通过合同,离婚,劳动争议等状况继续细分的。按照模板,和原被告事先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就可以将开庭笔录的大框架整理出来,等到实际开庭时,再由书记员现场核实再做修改,修改主要针对当事人没有交的当事人信息,有时还包括没有交的答辩状等等。书记员的工作真的不容易,几乎当事人说的每一个字都要记录下来。

20XX年7月21日天气:晴

这是我们第四天的实习,把昨天打开庭笔录的工作收尾之后,我开始学习怎样细致的整理卷宗,主要工作就是编页,写卷宗目录,案件复查表,备考表。我觉得这一天是实习最累的一天了,因为XX要求很是严格,所以一点错误都不能有。刚开始我忘记了背面也需要编页,所以导致往后的20多页的页码都需要重新编排,很麻烦,需要用胶条或者小刀把原先的弄掉,重新编,这真是个耐性活。之后可是长了记性,再编页的时候小心翼翼,一遍一遍的复查才敢写上确切的页数。基本上这一天都在干这个,除了几个完全需要重新填的表,还有一些例如起诉状上的日期,海民初字号没写的,以及审判员书记员的章没盖的,XX都要求我们细心盖好。因为不知道一份卷里面可能会缺什么,所以今天的工作很是费神,需要细心再细心,一天下来我们都很累。还有一件事就是今天我打出了第一批电话,首先是给一个律师确认他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另一些就是通知原被告来法庭拿判决书。一天的实习结束了,收获还是很大的。

20XX年7月22日天气:雷阵雨转多云

这是在法院实习的第五天,上午由于XX很忙,所以我们没有太多的任务,主要就是一个跟嘉海房地产的很多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需要重新录入开庭笔录,整理完这几份嘉海系列之后,XX教我们如何整理卷宗里的民事判决书,粘三份订两份,还有除了留一份原件剩下的应该全部盖章,而且法院要求是简易程序的判决留一份归档,普通程序的判决留两份。中午休息之后,下午我们很忙。分配到我手里的活主要是继续上午的开庭笔录,打完之后我留在了法庭。下午有几个案子的当事人来交换证据,XX让我留下学习,他挨个接待当事人,顺便让我跑腿做一些杂事。现在我知道了其实庭外调节对于大多数明事理的当事人而言是非常有用的,法官和书记员在中间分别对原告和被告做一些调节和协调,促成他们达成合意,很多案件就和解解决问题了。

20XX年7月23日,天气:晴

今天对于如何交换证据,安排人民陪审员,怎样联系人民陪审员,以及在开庭时如果陪审员没来时如何临时调取陪审员,这些工作我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原来在学民事诉讼法的时候一直没有深刻的理解,或者仅仅是生硬的记忆。而现在,实际开始联系和安排这些的时候,才有了更加深刻的印象,根本无需再去背诵。因为中级法院要求对案件有更精确的判断,所以中级法院的陪审员全部要求是审判员组成。这就使得只有基层法院才存在人民陪审员,只有基层法院才有人民陪审员名单,这些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也是有条件的,在他们担任陪审员的过程中其工作单位也是要发给其工资的,而基层在中级法院需要人民陪审员时,再从基层法院调配。剩下的整个下午除了打了两份开庭笔录外大部分时间都在看XX做交换证据,撤诉案件退受理费的活。一天过的很快,很辛苦。

20XX年7月26日天气:晴

这是在法院实习的第七天,跟书记员和法官已经越来越熟络了,实习环境也就相对轻松了很多。上午的时候还是继续打开庭笔录,XX过来交给我说,现在对工作了解了更多,已经不能再机械的输入了,要学会将理论联系实际。随后他给我讲解了安排卷宗顺序的原因,让我对理论知识有了更加现实的了解。首先是流程表,之后是起诉状,在法院受理之后就会安排当时缴费,所以后面就是缴费收据或者发票。之后是被告应诉的答辩状。接下来就是核对当事人身份了,先原告后被告,公司的会有企业营业执照,自然人需要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需要有委托函,律师要有律师证复印件。之后就是双方提交的证据了,对我们输入开庭笔录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自己整理的证据目录,如果证据目录很清晰明了,那么书记员打开庭笔录是非常容易的。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目录或者不提供明确证据,那之后书记员的工作就比较多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在证据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就是仲裁书,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仲裁才能起诉。若是已经仲裁,则证据中还会有一份送达回证,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送达回证可以证明时效,在收到仲裁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若是不服裁定,则可到法院起诉,过期则仲裁自动生效;也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不属于仲裁范围的,驳回,这也是应该附在证据里的,证明当事人曾经提起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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