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范文 > 文秘知识 > 2016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6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推荐人: 来源: 阅读: 1.2W 次

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扬尘的清扫和破损道路的修补,继续做好工地环境卫生,实现常态化,切实做到扬尘整治工作无死角、无盲区。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6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2016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6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

为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19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首要任务,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为目标,在现有3年集中整治的基础上,通过5年持续不断的治理和推进,使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进入日常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大幅提升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水平,实现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管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专项应急方案。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建管处、城建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综财处、建管处、城建处、房产处、节能科技处、建管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相关人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管处,具体负责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扬尘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并成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按照规范化工作要求实施监督,督促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

  三、扬尘治理的范围及标准

(一)治理范围

各市、州城区和各县、区、乡、镇主城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及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治理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预拌混凝土生产工艺标准》(52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标准,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均应封闭施工,按规定设置符合安全、牢固、美观等要求的围挡。

2.预拌混凝土厂(站)内道路及作业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主要道路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施工现场内其他区域道路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所有硬化后的路面、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遇到干燥和大风天气时,应喷水降尘,保持路面、地面清洁湿润。

3.施工现场及预拌混凝土厂(站)的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水泥、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棚密闭存放,现场装卸及使用时,应采取遮挡、洒水等有效降尘措施。

4.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厂(站)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对驶出施工现场及预拌混凝土厂(站)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物料、泥土和污水污染城市道路。

5.施工现场余土及建筑垃圾等应集中堆放,设置围挡并进行防尘覆盖;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必须采取覆盖、绿化或其他防尘措施。

6.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辆,宜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以上,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7.房屋拆除、平整场地、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持续性洒水降尘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有关机构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应停止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或进行持续性洒水降尘,房屋拆除完工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空旷场地应设置砖砌围墙,并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

8.路面切割、破碎、清扫等作业时,应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沟槽开挖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对存放的回填用土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对已回填的沟槽,应洒水、覆盖,并及时恢复路面。

9.进入停工状态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厂(站),应提前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停工前将裸露土体、易扬尘物料等进行覆盖,并安排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维护。

10.根据《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措施,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渣土清运工作,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易扬尘部位应采取全面覆盖、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

  四、扬尘治理措施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宣传,及时报道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成果,推广先进经验,营造扬尘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同时曝光对扬尘控制不力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各施工企业应利用民工学校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建筑扬尘危害及防治的教育,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施工意识。通过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扬尘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扬尘防控、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发挥现场工程监理的作用

各工程监理企业应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加强现场扬尘治理检查,对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坚决制止,对不服从整改要求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加强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扬尘治理作为项目开工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厂(站)的扬尘治理进行重点检查,对于未开展扬尘整治工作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的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月评结论一律评为“不合格”,且不得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青海省优质工程“江河源杯”及国家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AAA”等奖项。

(四)及时公开信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开复工、冬季施工和正常施工阶段,应组织开展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厂(站)的扬尘治理检查工作,对于扬尘治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工(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督查工作,对于扬尘治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从严查处,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于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部门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并抄报当地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切实将扬尘治理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切实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开工后应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对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的监管责任,将建筑工地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三)提高扬尘防治科学水平。鼓励、支持工程各相关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减少现场搅拌、加工等环节,努力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同时加快推进施工现场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高扬尘防治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四)信息报送。各市、州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信息报送,在每年12月1日前将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2016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

  一、指导思想

以“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为引领,推进生态文明环境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我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践行“美丽厦门、共同缔造”。

  二、防治目标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 21号)等要求,进行市、区共同监管。通过专项防治,有效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使施工工地扬尘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在建工地要严格按防治措施要求落实整改,达到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并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整改,新开工工地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三、防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

  四、防治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是否严格按专项防治措施开展扬尘防治工作。

  五、防治措施

(一)总体要求

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2016年3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房屋建筑工程工地

1.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2.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搅拌,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4.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归堆,如无法当天清运,需进行覆盖。

5.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6.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网膜覆盖。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7.施工现场进行基坑开挖、砂浆搅拌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8.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9. 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建筑施工主体结构高度每超过10层要在外脚手架上设置喷淋系统,并适时喷雾、喷淋降尘。

(三)市政道路工程工地

1.市政道路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设置封闭围挡,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施工时应当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2.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3.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4.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当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水稳层混合料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5.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6.清扫水稳层、旧混凝土路面作业时,优先采用洒水、吸尘措施,当采用空压机、鼓风机吹扫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7.路沿石、路砖等构件切割、加工或者进行其他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

8.路面破除时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9.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10.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洒水车辆。每千米施工段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机,并适时喷雾降尘。

  六、防治方式

(一)宣传发动部署。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对各自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将专项防治工作部署到每个工程项目,确定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及工程项目扬尘防治责任人,全面动员部署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各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扬尘防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明确防治内容、措施和时限,确保扬尘问题整改到位,并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保持长效管理。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抽调专人组成扬尘防治巡查督导组,负责对各自监管的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建设工程项目要组织开展多轮次的重点排查。

(四)巩固防治成效。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组织“回头看”,认真分析总结扬尘集中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集中防治成果。市建设局开展专项防治督查,全面抽查在建工地施工扬尘防治效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高度重视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将其作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有部署,有措施,全面检查,逐一落实。同时将扬尘防治工作部署要求传达贯彻到监管的每个工地,督促指导参建各方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检查督促落实。施工企业是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扬尘防治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扬尘防治具体措施,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确保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完成。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将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作为近期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结合巡查制度,对在建工程,加强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执行情况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扬尘污染状况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单位记录不良行为,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新开工工程,从源头严格按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对媒体曝光的扬尘问题,应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

扬尘污染专项防治实行周报制度,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按附件1格式每周五下班前报送本周检查落实情况。

(三)做好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既要树立先进典型,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也要曝光重大扬尘污染问题,跟踪报道查处情况,推动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在媒体上实名曝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项目名称。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形成人人监督、全员参与的管理格局。

  八、处理措施

对未按要求开展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情况追究责任:

(一)项目工地存在上述扬尘防治内容所列问题的,监管部门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记录不良行为,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报市建设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应约谈扬尘防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停工改正的;

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改正2次以上(含2次)的;

3.同一企业3个以上(含3个)项目被责令改正的。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监管部门应于最后一次作出责令改正(停工改正)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施工扬尘问题报告表样式详见附件2)报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市建设局收到各监管单位报送的《施工扬尘问题报告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五)对因扬尘问题被通报批评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注册人员及其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